王茂华、张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华与被告王茂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王茂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宗华借款213000元,并承担以本金1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张林对上述借款198000元及利息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王茂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5元(已减半),由王茂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李宗华预交的1460.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