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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2474号
  发布时间:2019-04-26 16:09:40 打印 字号: | |

陈军达:

 

    本院受理原告唐宗志与被告陈军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陈军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宗志17500元;如陈军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已减半),由陈军达负担。唐宗志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119元由陈军达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军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宗志支付。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