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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4-26 15:47:20 打印 字号: | |

周长云: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周长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3525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周长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款3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周长云负担。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周长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长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之前已向你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因你方未提供具体地址,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已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你户籍地)。你方注意查收。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