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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
陈群菲诉闵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4-26 15:35:10 打印 字号: | |

闵九荣:

陈群菲诉闵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3113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闵九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群菲借款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3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闵九荣负担。该款已由陈群菲垫付,闵九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陈群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之前已向你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因你方未提供具体地址,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已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你户籍地),邮寄单号为1095635344592。你方注意查收。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