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
周根华诉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3058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吴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周根华借款32200元。
如果吴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5元,由吴东负担。该款已由周根华垫付,吴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周根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之前已向你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因你方未提供具体地址,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已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你户籍地),邮寄单号为1095635349392。你方注意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