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6 14: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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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正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儒学工资款30000元。如陆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陆正华负担。曾儒学预交的诉讼费27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陆正华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