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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41号
  发布时间:2019-04-26 11:06:06 打印 字号: | |

王群策:

本院受理原告卫亮与被告王群策、第三人汤雅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41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王群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卫亮债权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10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王群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卫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1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卫亮负担170元,王群策负担5000元。(卫亮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5000元由王群策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群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卫亮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