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建新: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储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3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储建新负担。该款已由保险公司垫付,储建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