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秋良、宜兴市蔚豪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储伟文:
本院受理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秋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万元、期内利息4.68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二、周秋良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万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万元。三、宜兴市蔚豪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储伟文对周秋良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宜兴市蔚蓝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储伟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秋良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50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478.5元,由周秋良、蔚豪公司、储伟文负担。该款已由万达公司垫付,周秋良、蔚豪公司、储伟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万达公司预交的7478.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