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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9 09:40:36 打印 字号: | |

朱明顺:

    本院受理蒋才荣诉你与周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423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朱明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才荣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10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损失(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周建强对500000元及500000元自201610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朱明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才荣2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10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损失。周建强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建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明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7元,由朱明顺、周建强负担。原告蒋才荣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朱明顺、周建强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朱明顺、周建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才荣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