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辉:
本院受理潘云龙诉你与第三人沈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俞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潘云龙归还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俞文辉负担。潘云龙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俞文辉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