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9)苏028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9 09:05:46 打印 字号: | |

郭贵兰:

        本院受理董远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郭贵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董远想借款本金3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郭贵兰负担。董远想预交的受理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郭贵兰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