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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9 08:48:47 打印 字号: | |

赵永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赵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赵永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伟借款25000元。如赵永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已减半),由赵永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张伟预交的21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