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赵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赵永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伟借款25000元。如赵永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赵永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张伟预交的21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赵永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赵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赵永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伟借款25000元。如赵永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赵永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张伟预交的213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