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名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秀与被告熊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熊名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文秀借款本金40000元;如熊名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熊名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李文秀预交的40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熊名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秀与被告熊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熊名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文秀借款本金40000元;如熊名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熊名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李文秀预交的40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