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夕平:
本院受理原告袁思海与被告邹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邹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袁思海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按年息15%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如超过年息24%则按24%计算)】。二、对邹夕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袁思海有权以邹夕平所有的坐落于昆山开发区绿地世纪家园25号楼106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01242445,建筑面积37.50平方米)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1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邹夕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5元,由邹夕平负担。原告袁思海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70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邹夕平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