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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8 16:24:32 打印 字号: | |

周惠金:

 

    本院受理原告陆金才与被告周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惠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金才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2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3340元予以革除)。周惠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95(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合计4415元,由陆金才负担1472元,由周惠金负担2943元。陆金才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943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周惠金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