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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8 16:06:07 打印 字号: | |

许余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余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许余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47982.59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12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许余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4106.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许余良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