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2365.63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额违约金二、周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483.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1.9元减半收取365.9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765.95元,由周敏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65.9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