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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8 14:09:51 打印 字号: | |

刘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梓境与被告刘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刘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梓境17000元,并以该款自20175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陈梓境。二、本案诉讼费34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保全费220元,由刘国平负担。该款已由陈梓境垫付,陈梓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124元,刘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44元。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