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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邵雅勤诉范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4-17 16:34:09 打印 字号: | |

范顺芳: 

邵雅勤诉范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2627号,已审理终结。裁判主文为:一、范顺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邵雅勤407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085日起至20193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邵雅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范顺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5元(已减半收取)由范顺芳负担。邵雅勤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范顺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范顺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雅勤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现本院已向你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为你户籍地,宜兴市丁蜀镇西望村蜀古200号),邮寄单号为1095635255592。你方注意查收。并,本院之前已向你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因你方未提供具体地址,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自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