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周洪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洪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公司215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周洪良承担。该款已由保险公司预交,保险公司同意本院不退回,由周洪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周洪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周洪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洪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险公司215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周洪良承担。该款已由保险公司预交,保险公司同意本院不退回,由周洪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