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领与被告蒋建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蒋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领租金50500元。如蒋建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蒋建生负担。该款已由陈领垫付,蒋建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陈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