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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同娣与王加余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钱文卿 周叶欢  发布时间:2019-04-12 14:29:22 打印 字号: | |

王加余:

本院受理原告蒋同娣与被告王加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不准蒋同娣与王加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蒋同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