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均: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兵与被告刘培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刘培均于本判决发生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小兵货款39500元。如刘培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被告刘培均负担。原告朱小兵预交诉讼费394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刘培均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