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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1 14:38:28 打印 字号: | |

于晓峰、陈国忠:

    本院受理蒋冬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49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于晓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冬梅借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并承担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陈国忠对于晓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国忠归还债务后,有权向于晓峰进行追偿。三、驳回蒋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冬梅负担996元,于晓峰、陈国忠负担2509元。蒋冬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于晓峰、陈国忠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晓峰、陈国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冬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