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敬忠:
本院受理钱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4月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范敬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丽珍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已减半收取),由范敬忠负担。钱丽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范敬忠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范敬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丽珍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