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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16:35:24 打印 字号: | |

蹇函舒:

 

    本院受理原告朱星宇与被告蹇函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蹇函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星宇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蹇函舒负担。该款已由朱星宇垫付,蹇函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朱星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