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保忠:
本院受理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4月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何保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张渚镇大时代建材商店支付货款251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已减半收取),由何保忠负担。原告大时代建材商店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31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何保忠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