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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3 14:02:34 打印 字号: | |

童全平:

     本院受理王成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4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童全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成君借款本金34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2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60元,合计717元由童全平负担。王成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童全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童全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成君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