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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03 14:00:40 打印 字号: | |

蒋凌飞、蒋早香:

    本院受理王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蒋凌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超借款本金1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8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蒋早香对蒋凌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早香归还债务后,有权向蒋凌飞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凌飞、蒋早香负担。王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蒋凌飞、蒋早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蒋凌飞、蒋早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超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