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丰:
本院受理原告夏春良与被告颜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本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判决:颜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夏春良货款5610元。如颜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颜丰负担(夏春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颜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颜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夏春良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