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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6 15:23:57 打印 字号: | |

羊娟: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3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羊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28371.19元并承担以28371.19元为基数自20157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羊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3085.16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63元,由羊娟负担。平安保险公司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羊娟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