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芳、王菊芳:
本院受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许玉芳、王菊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73105.2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5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93元(已减半收取),由许玉芳、王菊芳负担。该款已由中银保险公司预交,许玉芳、王菊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银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