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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6 15:21:02 打印 字号: | |

许玉芳、王菊芳:

     本院受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32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许玉芳、王菊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73105.2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519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93元(已减半收取),由许玉芳、王菊芳负担。该款已由中银保险公司预交,许玉芳、王菊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银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