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骁:
本院受理王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张宇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振40000元,并承担47500元在2018年4月1日,45000元自2018年4月2日起至4月29日,42500元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6月2日,40000元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08元,由张宇骁负担。王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宇骁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宇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振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