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全平:
本院受理王红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童全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红娟10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王红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已减半收取),由童全平负担。原告王红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童全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童全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红娟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