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迎弟: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与被告班迎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班迎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勇欠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减半收取),由班迎弟负担。吴勇预交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班迎弟应缴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