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华:
本院受理原告丁新乐与被告孙静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孙静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丁新乐46000元。二、如果孙静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5元(已减半收取),已由丁新乐预交,该款由孙静华负担。丁新乐预交的诉讼费475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孙静华因负担4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