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玺:
本院受理刘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顾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归还刘刚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顾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刚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已减半收取),由顾玺负担。刘刚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顾玺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顾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刚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