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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2 15:58:37 打印 字号: | |

邵鹏:

    本院受理刘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31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邵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归还刘刚1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6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邵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刚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邵鹏负担。刘刚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邵鹏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邵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刚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简审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