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鸿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永勤与被告夏建明、蒋建琴、宜兴市鸿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2月27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夏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永勤借款266200元,并以200000元自2015年2月4日起、以66200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年利率12%和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顾永勤。二、鸿湖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鸿湖公司承担还款后,可向夏建明追偿。三、驳回顾永勤要求蒋建琴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夏建明、鸿湖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诉讼费59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2元,保全费2620元,由夏建明、鸿湖公司负担5050元,顾永勤负担852元。顾永勤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505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夏建明、鸿湖公司因负担的50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