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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1596号
  发布时间:2019-03-11 14:12:20 打印 字号: | |

张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凌玉才与被告张玉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且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本判决自2019312日起生效。该判决书判决:张玉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凌玉才工资款7830元。如张玉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玉良负担(凌玉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张玉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玉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凌玉才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