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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38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7 16:43:36 打印 字号: | |

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位义与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朝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34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位义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位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由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0元,由陈位义负担550元陈位义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312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