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18)苏0282民初12519号
  发布时间:2019-02-22 11:38:10 打印 字号: | |

安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公司)与被告安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安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货款47214元。如安大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安大伟负担。该款已由华仕公司垫付,安大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华仕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