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耀:
本院受理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15时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开庭并当庭宣判,你方应于十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第十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于2019年3月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沈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256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立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沈耀负担。该款已由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垫付。沈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