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娣:
本院受理徐志刚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2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姜洪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志刚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姜洪娣负担。该款已由徐志刚垫付。姜洪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徐志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姜洪娣:
本院受理徐志刚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2月2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姜洪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志刚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姜洪娣负担。该款已由徐志刚垫付。姜洪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徐志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