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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41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14:16:06 打印 字号: | |

李云: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2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李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款94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云负担。该款已由保险公司垫付。李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保险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