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益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蒋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蒋益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515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已减半收取),由蒋益兴负担。(该款已由李敏垫付,蒋益兴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李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