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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3164号
  发布时间:2019-01-17 11:01:19 打印 字号: | |

无锡建工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文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建工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无锡建工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文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5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无锡建工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无锡建工电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宜兴文瑾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无锡建工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宜兴文瑾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