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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34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4 16:43:50 打印 字号: | |

丁彩芬:

本院受理裴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丁彩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裴强借款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5元(已减半收取),由丁彩芬负担。该款已由裴强垫付,丁彩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裴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