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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34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8 14:36:29 打印 字号: | |

潘舟:

    本院受理朱乐军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112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潘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乐军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潘舟负担。该款已由朱乐军垫付。潘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直接给付朱乐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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